有關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(即免學費政策),得否採用「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」、「綜合所得稅試算表」等作為家庭年所得總額證明一案,經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5月9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60043996號函示(請參閱附件),因相關辦法規定家庭年所得總額包含分離課稅所得額、特定保險給付、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轉讓交易所得及海外所得等,與「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」、「綜合所得稅試算表」等資料內容有所不同。故如有申請免學費需檢附家庭年所得總額證明,仍請各位家長檢具國稅單位出具之學生及家長「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」為據,不可使用「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」、「綜合所得稅試算表」等作為家庭年所得總額證明。
參考法條:
《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》第5條:前條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定家庭年所得總額(包括分離課稅所得),其計算方式如下:
一、學生未婚者:
(一)未成年: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。
(二)已成年:與其父母合計。
二、學生已婚者:與其配偶合計。
三、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: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。